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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安徽籍青年小歐和小楊網上購買仿真槍案(《法週刊》2012年3月5日以《大學生網上“借槍”只爲賞玩》爲題進行報道)有了最新進展。浙江省天台縣人民法院4月9日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小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小楊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天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以來,被告人小歐在網上購買了3支疑似槍支。其同事被告人小楊借用小歐的支付寶購買了3支仿真槍支。經鑑定,其中5支槍支具有殺傷力,均認定爲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爲證明上述事實,控方向法庭提供了相應證據。
小歐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爲,小歐主觀上不是要買真槍,其不知道購買的槍支已達到真槍的參數,其買仿真槍只是爲了鑑賞,而且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幫助小楊購買槍支的犯罪行爲,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且槍支沒有流入社會,建議對小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小楊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實也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爲,小楊購買仿真槍是用於個人鑑賞,不知道此行爲違法,他只購買了2支具有殺傷力的仿真槍,剛達到定罪標準,且一貫表現良好,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法庭審理查明,2011年6月和7月,小歐分兩次從網上嚴某(另案處理)處購買了3支仿真槍支。其同事小楊看了小歐購買的槍支後,也想從嚴某處購買仿真槍,因爲沒有支付寶,就借用小歐的支付寶從嚴某處購買了3支仿真槍支。二被告人所購買的仿真槍支均用於個人鑑賞。經台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鑑定,小歐購買的3支仿真槍支及小楊購買的3支仿真槍支中的2支具有殺傷力,均被認定爲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非軍用槍支。
法院認爲,被告人小歐、小楊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購買槍支,其行爲均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小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在幫助小楊購買仿真槍支的過程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爲,小楊的犯罪情節較輕,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但小歐非法購買槍支數量較大,具有較大的潛在社會危害性,不宜適用緩刑,故其辯護人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不當不予採納。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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