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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魏瑋章揚)胡先生未能如期向典當行償還當金,遂被典當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當金175萬元及拖欠的利息等14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認爲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遂判決胡先生償還典當行當金本金,但應扣除一個月利息。
2008年,某典當行與胡先生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胡先生提供典當資金支持,借款金額爲175萬元,借款期限爲同年3月份至6月份。胡先生應按照借款金額的每月3.2%向典當行支付利息。同日典當行向胡先生支付當金並出具當票,該當票記載的典當金額爲175萬元,綜合費用爲14萬餘元,實付金額爲169.4萬元。在約定借款期限屆滿後,胡先生未能按期清償借款。
胡先生雖經法院傳票傳喚,但並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因此缺席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發現,雖然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看似爭議不大,但存在一個細節,即典當行在給付當金時曾與胡先生達成協議,從當金175萬元中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等5.6萬元,也就是說,胡先生實際得到的當金只有169.4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胡先生償還典當行當金本金,但應扣除一個月利息。同時,法院也對典當行主張的利息等總數做了相應減少。
《合同法》第200條特別強調,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另外,商務部、公安部頒佈實施的《典當管理辦法》第37條也規定,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法官提醒,當戶在典當關係中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預扣利息是典當行向當戶提供借款時普遍存在的現象,該行爲實際上違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因爲當戶收到少於合同約定數額的借款,卻要償還更多的本金及利息,加重了當戶的還款壓力。而《合同法》第200條作出的規定,就是爲了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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