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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馬超記者袁瑋)挑到合適的房子趕緊買下來是每個買房者的正常要求,可是趙小姐在付完定金後卻發現房屋的產權登記中一名房主已經死亡,一時半會還過不了戶。受不了時間煎熬的她訴至徐彙區法院,認爲賣方違約,要求返還雙倍定金。趙小姐訴稱,自己選定柳州路某小區的房屋後,經與房主協商後,雙方約定以129萬元成交。去年9月3日,雙方簽訂了相關協議。9月6日,趙小姐支付定金1萬元。然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趙小姐卻意外發現該房屋是共有房屋,而一名共有人已經死亡,只有辦理完遺產公證、變更產權後才能簽約,需要很長的週期,根本不可能在5天內完成,這嚴重影響了她的購房計劃。
由於房主表示無法在短期內簽約。趙小姐對此無法接受,認爲對方違約,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而房主則認爲趙小姐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爲違約,認爲應該沒收定金。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雖然因遺產處理使得趙小姐不能及時過戶,但這不屬賣方不出售房屋,而對於因賣方原因遲延簽訂合同的後果雙方並沒有約定。趙小姐在得知該房屋因產權繼承更名不能及時交易時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並無不當。法院最後判決賣方返還趙小姐1萬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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