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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東旭
通訊員士心
爲了規範物業承接查驗行爲,加強前期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制訂了《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物業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辦法》規定,實施物業承接查驗,主要依據下列文件:1.物業買賣合同;2.臨時管理規約;3.前期物業服務合同;4.物業規劃設計方案;5.建設單位移交的圖紙資料;6.建設工程質量法規、政策、標準和規範。
《辦法》規定,物業承接查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2.移交有關圖紙資料;3.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4.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5.確認現場查驗結果;6.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7.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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