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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施東旭
2010年4月,張女士在長春市高新區澳洲城樓盤全款購買一套房子,當時只給她一個購房的發票,並說是2011年底交房,可現在開發商還是不交房,而且聽說現在澳洲城這個項目已經換老闆了,張女士非常擔心自己的錢“打水漂”。
張女士說,自己的丈夫得了尿毒症,當時這個錢是要給丈夫換腎的,這套房子是在開發商個人手裏買的房子,相對來說較便宜一些,很有吸引力,所以就把這個錢用在買房上面了。因爲是付的全款,所以張女士擔心這30多萬元錢就這樣“打水漂”了。這期間張女士也找過開發商,直到今年春節過後,開發商有迴應說,給包括張女士在內的業主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容爲開發商將於2012年8月末交房,最遲不超過2012年10月末,如超過補充協議的期限,開發商將賠償業主滯納金。
根據張女士提供的信息,記者採訪了澳洲城銷售中心銷售經理。他說,澳洲城原來的土地性質爲商業用地,但廣大業主要求將商業土地性質改成住宅土地性質,而在土地性質變更過程中需要跟政府相關各部門協調,導致項目延期,所以纔出現晚交房的情況。但目前相關負責人已經和高新管委會協商完畢,同時也已經將情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已經同意批覆,現階段正在等待審批,預計會盡快批下來,所以在年初的時候和業主簽訂了補充協議。該經理表示,開發商目前還是按照補充協議的相關內容來執行,如果一旦出現超過協議上規定的時間交房的問題,開發商會按照協議上的規定賠償給廣大業主。
對於澳洲城兩年不交房的問題,記者諮詢了吉林恆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林。宋林說,按張女士的說法及銷售經理季先生的解釋,說明該地塊還未辦理銷售的相應手續,也就是通常說的“五證”不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五證不全,簽訂的購房協議應當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宋林給出購房者在購房時應注意的問題:1.購買商品房,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五證”,土地證與銷售許可證是必不可少的;2.儘量購買現房或準現房;3.與開發公司簽訂協議時,盡力加大開發公司的延遲交房責任,擴大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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