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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郭宏鵬黃輝通訊員張志平元春華爲包養情婦,村支書先後挪用公款、詐騙他人錢財70餘萬元。近日,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遊某詐騙、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一審法院以詐騙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罰金5萬元。
據查,遊某2007年在某足浴店結識寧某,二人迅速發展爲情人關係。2007至2011年間,遊某以藉口合夥承包荒山、投資工程等名義,先後騙取他人59萬餘元,並利用其擔任村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村民捐資修路款11萬餘元。因欠款太多,2011年6月1日,遊某攜款帶着情人寧某逃離撫州。臨走之前,遊某又以借款名義騙取朋友數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