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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遙 圖
今天上午,徐匯區法院對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中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權人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作品發行權受到侵害一案作出判決,原創動力公司一審獲賠4萬元。超市發現『羊影』
《喜羊羊與灰太狼》是近年來國內熱播的一部系列動畫片。2010年2月,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現華山路上的一家超市銷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羽絨馬甲和布袋,於是將超市所屬的商業集團公司告上法院的被告席。
原創動力公司在訴狀中稱,原告是《喜羊羊與灰太狼》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權人,被告下屬超市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銷售侵權商品,其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喜羊羊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侵犯了原告的經濟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
僅僅賣出一件
被告公司辯稱:被告是一家大型超市,供應商成百上千,被告與供應商簽訂的《供銷協議》中已就知識產權擔保作了具體約定,被告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應盡的管理職責,被告銷售的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羽絨服馬甲和布袋是由上海的兩家貿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作為一家大型超市,商品有合法來源,根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被告沒有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就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被告也提出異議認為,涉案商品售價低,僅只銷售了1件,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極為有限,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明顯過高。
承擔侵權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喜羊羊卡通形象隨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的熱播並多次獲獎,具有較高知名度,超市經營者應當對供應商提供並由其銷售的印有該卡通形象的商品來源負有審查義務。即便超市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被告舉證的《供銷協議》中與供應商內部約定相關侵權責任由供應商承擔,也不能免除超市經營者的合理審查義務,並因此免除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卡通形象的作品類型和知名度、該卡通形象在動畫片中的角色地位以及潛在的商業價值、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人的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後果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賠償4萬元。通訊員吳艷燕本報記者袁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