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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趙陽
經過2011年大大小小的打拐行動,一個個犯罪團伙被打掉,一個個大案要案被破獲,一個個被拐賣的兒童被解救。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如何安置這些孩子卻成爲一個難題,而龐大複雜的買方市場,也是拐賣犯罪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
今年3月7日早8時,在山東省莒縣公安局一間臨時改建的辦公室裏,幾名女民警正在照看前一晚被解救出來的3名女嬰。
站在屋外,看着屋裏的孩子,劉香美一個勁地抹眼淚。“罰多少錢都行,把孩子給我吧,我一定把她照顧好。”對着經過的民警,劉香美不斷地重複了這句話。
劉香美,今年44歲,兒子今年13歲,患有腦部殘疾。早在幾年前,劉香美就想再生一個,卻一直未能如願,於是就動了買一個孩子的念頭。今年一月初,她通過中間人以3.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名女嬰。
劉香美家裏一年的純收大概在五六千元左右,而3.2萬元對她來說,基本上是家裏七八年的收入。
和劉香美的情況類似,鄰村的李有鳳由於幾年前女兒意外夭折,也通過中間人收買了一名女嬰。
“我又沒有虐待她,會有啥事?”李有鳳望着突然出現在面前的民警,面露不解之色。
來自警方的消息顯示,由於法律對收買者處罰輕微,未能形成有效震懾,不僅河南、河北等一些相對貧困地區收買兒童屢禁不絕,福建、廣東、山東等一些發達、富裕地區,收買兒童現象也較爲普遍。
買孩子算不算違法犯罪?要不要打擊?這些問題一直困擾着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於華傑。我國相關法律只是規定,如果沒有虐待行爲,不阻撓解救,可以不追究買方的刑事責任。
“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此類犯罪的蔓延。”於華傑不無憂慮地從立法角度建議,對於“買主明知兒童是被盜搶拐賣的仍然收買”這種情況,應該追究買主的刑事責任,進一步打擊買方需求,壓縮拐賣犯罪的源頭。
“事實上,打拐難,難就難在善後工作。既要對買方做好法律解釋工作,又要協調各部門做好孩子的後續安置工作。”有着長期基層工作經驗的莒縣公安局副局長卞德祥道出了基層民警打拐時遇到的困境。
莒縣是日照市的一個大縣,人口約佔到全市人口的一半以上。這樣的人口大縣,卻沒有一家兒童福利院。被解救出來的兒童只能送到七八十公里外的日照市福利院。
卞德祥坦言,幼童被解救回來後找到他們的生身父母,對辦案民警來說,似乎順理成章、義不容辭,但這嚴格說起來並非警方的業務範疇。
正是由於收養機關的不健全,在之前幾次打拐中解救出來的部分兒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繼續由買方撫養。
“這就有一個負面效應。一些潛在的買家會更加肆無忌憚。”在山東省日照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海防看來,打擊拐賣犯罪,必須變警方單打獨鬥爲多方共同合作。
“以劉香美爲例,她早已具備了收養條件,但手續遲遲沒有批下來。兒童合法收養渠道窄,那些具有收養願望的羣體不得已將目光轉向了非法收養市場。”李海防說。
此外,一些地方人口管理不到位,收買的嬰兒能夠辦理出生證明,收買的兒童能夠落戶、入學等社會管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也成爲買方市場屢禁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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