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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知道販售私鹽屬違法行為並曾因此受到司法機關制裁,卻仍然不思悔改,竟然變本加厲地用工業鹽冒充食用鹽牟取暴利,最終給自己換來兩年刑期和兩萬元罰金。『我不上訴,我十分後悔,再不會乾這種害人害己的事了。』這一次的宣判,似乎讓李進幡然悔悟。
因為販售私鹽,2011年李進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但是這樣的制裁沒能讓他真正吸取教訓。2011年11月,李進從肖軍處購買無碘的工業鹽27.85噸運到其租住的民房內,並購買了印有『加碘精制鹽』字樣的食鹽包裝袋5.6萬個、食鹽包裝紙箱1200個。第二天,李進和僱用的工人開始在租住的民房內分裝食鹽,結果被公安民警當場查獲,現場查繳了已經包裝好的鹽95箱、50千克裝的無碘鹽519袋。
近日,李進因使用工業鹽冒充食用鹽,再次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罪名同樣是非法經營,這一次他被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並與其上次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並,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兩萬元。
主審法官表示,通過本案的公開審理和從嚴制裁,就是要震懾私自販售食鹽類犯罪,減少餐桌上的污染,確保群眾食品安全。根據規定,我國食鹽實行的是專營專運,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沒有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食鹽零售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必須從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食鹽,否則將按《食鹽專營辦法》沒收違法經營的鹽和收入,並將被處以違法經營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經營數量達到20噸以上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