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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奈曼旗檢察院明仁下訪巡訪室的幹警在治安六號農場下訪時,一部分村民向幹警諮詢:能否解除村裏與臺灣人官某簽訂的1800畝土地承包合同,將地收回後給本村村民種?能不能通過起訴解決?
原來,村民懷疑現在經營這片地的白某手中所持的委託合同有假,因合同不是原件而是複印件,且推測幕後的操縱者是當初的被委託人齊某。
2002年,臺灣人官某與該村村委會簽訂了承包1800畝土地的合同,承包費爲每畝20元,承包期30年,並把承包事宜委託給了該村的齊某。土地承包後的前兩年,齊某一直拖欠承包費,村民們也沒有想到把地收回來。2005年,該村村民在報紙上看到官某與齊某解除委託合同的公示,之後,另一人白某持一份複印的委託合同來經營這片土地,並交了所有的承包費用。
弄清了事情的經過,明仁下訪巡訪室的幹警向治安六號農場的村民解釋了有關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告訴他們作爲承包方的白某並沒有違約行爲,不存在提前解除合同的事由,且僅憑委託合同是複印便要求中止合同,依據不充分。村民們聽後,認爲檢察官的解釋合情合理,心裏的疑惑解開了,便打消了訴訟的念頭,一起潛在矛盾就這樣被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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