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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檢察院在辦理檢調對接案件過程中,針對該類案件的共性特徵和個案特點,注重靈活運用“調解三法”,成功調處各類輕微刑事犯罪案件所涉民事賠償21起,調解總金額達710餘萬元,調解成功率達94%。
運用“控制法”,合理確定參調人數。對於檢調對接案件,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參與調解過程中,都擔心因考慮不周而導致自己的訴求或權益得不到最大化保障,遂邀請親朋好友前來“助威”、“助陣”。這就必然造成調解過程中人多嘴雜、難下定論,甚至出現起鬨鬧事等混亂場面,直接影響到調解的順利進行。因此,該院制定出臺了《檢調對接工作辦法(試行)》。一方面規定,在調解過程中,案件當事人雙方參與調解的人員不宜過多,即每一方的人數都要有所控制,一般情況下爲3人(被害人的被撫養人多於3人的情況作爲例外),這樣做,既有利於雙方具有話語權的代表能儘快將本方的想法和要求集中闡述,又有利於檢察人員引導雙方心平氣和地擺事實、講道理,促使調解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另一方面,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該院主動邀請案件當事人所在村居(社區)的幹部或德高望重的親朋好友參與調解,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注入“情理法”,着力營造調解氛圍。在對輕微刑事案件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作刑事和解時,許多被害人家屬因親人離世或受傷,往往情緒激動,此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讓案件雙方當事人保持理性態度。如該院在辦理蔣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時,被害方近親屬20餘人前來要求參與調解,並聲稱如果肇事方沒有誠意,將到區政府上訪。爲了及時穩住他們的情緒,案件承辦人平心靜氣地對雙方進行釋法說理和情緒疏導,分析雙方過錯和責任分擔。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被害人近親屬衝動的情緒終於得到了緩解,表示願意配合對方共同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了賠償75萬元的調解協議,並於當天履行完畢。
把準“介入法”,適時提出雙方都可接受的方案。爲防止調解工作拖泥帶水、久調不決,該院辦案人員注重引導,預先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性質確定好合理賠償數額,並把準時機,果斷介入。(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