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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省城的劉某,是一位退伍軍人,因一次戰友聚會,前往合肥市一家土菜館吃飯聚餐。誰知,晚餐之後,他發現自己停放在飯店門口的摩托車被人盜走,這小偷沒捉到,飯店老闆也不予負責,無奈的劉某隻好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2010年3月19日晚,劉某應戰友的邀請,駕駛一輛鈴木黑色摩托車前往合肥市一家土菜館聚餐。到達飯店門口時,將摩托車停放在土菜館門口,隨後進入餐館內就餐。聚餐結束,劉某向戰友們紛紛道別後回到飯店門口取車,發現摩托車被盜。其立即向合肥市明光路派出所報案。2010年3月21日,劉某書寫了一張情況說明,說明3月19日晚8:50左右,在王某經營的土菜館吃飯,將一輛鈴木黑色摩托車被盜,價值人民幣12000元,特此說明。土菜館老闆王某在該情況說明中籤字確認,合肥市明光路派出所也在情況說明中註明:情況屬實,並加蓋公章。之後劉某要求王某賠償車輛損失,但遭到了王某的嚴詞拒絕,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摩托車款12000元,上牌照款13000元損失。
法院認爲,該土菜館是由王某個人經營,王某所從事的是餐飲行業,劉某在王某經營的土菜館內就餐,王某應該在合理限度範圍內對就餐人員的人身、財產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現該案件未偵破,盜竊該車的侵權人無法明確,在此情況下,王某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王某經營的是個體餐館活動,是從社會中謀取利益的經營活動者,最有可能瞭解整個場所的實際情況、預見可能發生的危害和損害,並且最有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減輕損害的程度,理應承擔一種從事該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其課以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使安全保障義務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得到保護。法院結合劉某的損失,酌情要求王某承擔了補充賠償責任7000元。對劉某要求王某承擔上牌款13000元,因該費用沒有實際發生,法院未予支持。最後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某丟失車輛損失款人民幣7000元。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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