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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經法院調解書確認返還債務後,拒絕履行還款義務,並擅自將法院裁定查封的經營場所轉讓給他人。日前,法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4月5日,市民范某因借款糾紛案被崔某訴至法院,後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由范某於同年5月20日前返還借款7萬元,6月30日前返還借款8.7萬元。2007年5月22日,范某沒有按期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崔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於同年8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書,查封范某名下一洗浴中心的全部財產。
2007年11月10日,范某擅自將該洗浴中心轉讓給他人經營,並逃匿躲避債權人及法院執行。
2011年10月25日,范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某對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負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