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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參加旁聽的省政協委員孟浩接受采訪
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實習生譚紹丁攝影報道:由於批准同意珠海今年繼續試行收取車輛通行費年票,珠海市兩名車主周潤凡、孫農把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交通廳告上了法庭。23日下午,該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開庭,案件吸引了來自珠海、廣州的不少市民前來旁聽。法院並未當庭宣判。
原告:
貸款15億收了45億還在收
在起訴書中,周潤凡、孫農稱,珠海為了發展交通,曾於1992年至1993年陸續修建了11個路、橋、隧道項目。當時因政府財政困難,11個項目共貸款15億餘元。為還貸,珠海於1994年開始向珠海市登記的車主及過往珠海的車主收取路橋通行費。
而這11個路、橋、隧道項目按每年收取路橋通行費(含年票、次票)約3億元計算,到2009年共15年間總收費已有45億元,早已超過了當年的貸款。而按國家規定,經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或最長不得超過15年必須終止收費。但現實的情況卻是,珠海市路橋管理處仍在繼續收取2012年度的11個路、橋、隧道項目的綜合性捆綁車輛通行費,經質疑後得到的答復卻是,繼續收費是依據省物價局、省交通廳於2011年12月作出的『粵價函〔2011〕1365號』。
『如果以還貸名義繼續每年收取路橋通行費,這是明顯的與民爭利的不合情理的行為。』昨天,法庭上的周潤凡說。
被告:
11個收費項目已停止收費
就原告的起訴,昨天下午,被告省物價局及省交通廳共同作出答辯,稱其作出『粵價函〔2011〕1365號』的行為不屬於法院的受案范圍,另外,就事實部分而言,批准繼續收費並不是沒有依據。
被告方的代理律師指出,『粵價函〔2011〕1365號』主送珠海市政府,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公文流轉行為,不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發生法律效力。另外,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包括年票和次票兩種方式,年票和次票的對象都具有不特定性,因此,作出該函是針對不特定主體的抽象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該行為不屬於法院的受案范圍,懇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就事實部分,該律師答辯稱,《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區域內的政府還貸公路,可以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貸款、統一還款;而《廣東省公路條例》也規定『經省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區域內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因此,省政府批准珠海2012年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於法有據。
律師還指出,原告訴狀上所說的部分『重要依據』並不屬實:11個收費項目已全部於2011年12月31日起停止收費,已不在2012年繼續試行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的范圍,不存在違反國家相關收費規定的情形。
孟浩:
訴訟對依法行政提出要求
昨天下午,廣東省政協委員孟浩專程趕到法院旁聽。下午5點多,在中院的大門外被記者們圍住了。他認為,兩名原告在庭上的表現都『挺好』。孟浩稱,在他看來,這場官司的勝負不重要,它的意義在於體現了法治國家中,公民對政府行為的質疑精神。
『我個人覺得,兩名車主的訴求是合理的,他們首先希望政府的決策能公開、透明,依法收費。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部門應該正確對待,將收費政策公開、透明。』
『那他們多收的錢怎麼辦?』有記者問。
孟浩說:『這個要由法官判斷,我不是法官。我只想說,通過訴訟,給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這就是案件的積極意義所在。』
『如果以還貸名義繼續每年收取路橋通行費,這是明顯的與民爭利的不合情理的行為。』
———原告、珠海車主周潤凡
『這場官司的勝負不重要,它的意義在於體現了法治國家中,公民對政府行為的質疑精神』
『政府部門應該正確對待,將收費政策公開透明。』
———參加旁聽的省政協委員孟浩
董柳、譚紹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