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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涵繪圖
在《蝸居》中,女作家六六淋漓刻畫了小三形象,不料生活中的她也深受小三困擾。近日,她在微博中向“已經存在5年的小三”宣戰。六六的策略成了網友推崇的大婆戰小三“典范”。
然而,不是每個人都能有六六一樣的文采,也不是每個人的微博聲討都能有這樣的影響力。再有影響的網絡罵戰也不能保證一定擊退小三。對付小三,在道德之外的法律底線上,能有法子嗎?
新聞回放
網戰小三成“女性標杆”
著名編劇、女作家六六,因《蝸居》《王貴與安娜》《雙面膠》《心術》等眾多作品被大家所熟知。在《蝸居》中創作出經典小三形象的她,生活中也深受小三困擾。3月29日下午,她在個人微博上發布了兩篇博文,公開叫板一個名為“ICE LEE”的第三者,稱自己和先生有過23年的共同生活經歷,希望“ICE LEE”能接受現實“他愛我多過你”。她還表示絕不允許對方傷害自己的老公。
六六在第一條博文裡寫道:“您告訴偶得(六六兒子)爹,你會把交往的細節全部捅給我,我公開告訴你我已收到。您威脅他會發布在網上,我決定先期發在網上,他是我的愛人,你既不可能傷害我,我也不允許你傷害他。謝謝。”
接著,六六再次發博稱:“ICE LEE小姐,感謝您給我的長信和您的電話。其實您與我通報的消息,在過去四夜裡我和偶得爹已深入探討過了。我倆回顧過去漫長的23年共同生活的經歷,彼此更加堅定希望能夠共同度過餘下的歲月。無論未來婚姻道路如何,我都感謝您在過去5年對偶得爹的愛和照顧。也希望您能接受這個現實:他愛我多過你。”
一個小三,維持了5年的關系,甚至公開向大婆叫板威脅,如同電視劇一樣的情節搬進了女作家六六的現實生活中。這一番表態,得到了網友力挺,“寫的出《蝸居》的女人,定能打敗小三!”,“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開得起好車,買得起好房,斗得過小三,打得過流氓,六六姐是女性標杆,贏得漂亮!”
法律剖析小三
正妻在法律上沒高招
在這個追求個性解放和自由的現代社會,“第三者”問題已經越來越突出。據不完全統計,在司法實踐案例中牽涉第三者的離婚訴訟已經佔到了50%。北京市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李力爭律師介紹說,雖然社會大眾對第三者大多抱著鄙夷譴責的態度,然而在法律上,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應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及是否對第三者進行法律懲罰,卻未予以明文規定。
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時索要賠償。這也是我國法律僅有的對婚姻受害者進行保護的制度。但是,責任主體也僅限於過錯配偶,排除了“第三者”的民事責任。而且,還只能在離婚的前提下,纔能提出損害賠償。
李律師說:“由於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無能為力。而且《婚姻法》實施以來,全國只有幾個法院受理過幾起無過錯方狀告第三者的案件,有的調解結案;有的判決駁回無過錯方起訴。”可見,正妻想用法律手段懲治“小三”沒什麼高招。
在李力爭律師看來,第三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過錯方配偶共同給受害配偶造成損害,法律或司法解釋應該盡快確認婚姻過錯方、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第三者也應該成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都可以追究。通過這種立法、司法保護,使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乾涉。
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是用道德調整,還是用法律調整,都存在著爭議。在一個時期很大一部分學者和司法實踐者認為,追究第三者會產生一系列不好的社會效果,並且無法保護感情與婚姻不一致的家庭成員對生活的追求。第三者問題是個道德問題,應當由道德去調整,法律不能越俎代庖。法律可以“強迫一對夫婦履行同居義務,但絕無可能阻止他們同床異夢”。
法律剖析正妻
捉奸取證反惹麻煩
在生活中,“大婆”與“小三”的戰爭一直備受關注,“斗爭”方式也各有不同。有捉奸拍照的,有尋死覓活的……六六從容的微博宣戰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有人甚至評價,對待小三,大婆就該是這個“范兒”!也有網友替她憤憤不平:“出軌的丈夫也太沒損失了吧?厭倦5年的婚外感情,要回歸家庭了,突然搖身一變成了‘受害者’?用縱容男人有恃無恐的出軌來證明自己的偉大,太悲哀了……”
要麼是離婚給第三者讓位,要麼就得正視配偶出軌的傷害,但從法律上難以追究小三的責任,對配偶出軌的取證稍加不慎還會惹出一身官司,現實困境讓很多受害人左右為難。
李力爭律師表示,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確鑿證據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實踐中很難把握。《侵權責任法》將隱私權的保護第一次納入其中,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法律規定應按照侵權處理。依此規定,一般認為只要是未經同意拍下隱私照片、錄下隱私錄像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隱私權。只有當事人在自己家或公共場合拍錄下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同居行為的照片或錄像,並且秘而不宣,只作為出庭時的證據,這種情況纔不被認為是對隱私權的侵犯。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現實中,很少有出軌者在自己家中居住,基本上都是在外租房或買房居住,受害人帶著親友去取證,難免發生肢體上的衝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攝照片、攝像等事情都可能發生,可這樣的證據按照上述規定是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采用的。有的當事人僱請所謂婚姻調查公司的偵探協助取證,而調查公司人員往往采用盯梢、偷拍、偷錄等方式取證,這樣的證據依據上述規定也不是合法有效的證據。所以說當事人要采取合法的形式取證並獲得法院認可非常艱難。
法律剖析丈夫
養小三5年算不算重婚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六六的微博中透露,丈夫的小三已經存在5年時間了。如此長時間、保持穩定關系的婚外情行為,能否以重婚來論處?
李力爭律師解釋說,即便長時間保持穩定關系的婚外情行為,卻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不構成重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衡量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時間再長、關系再穩定的婚外情行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重婚。
至於這樣的硬性條件是否合理,李律師表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爭議很大。“關鍵還是舉證問題,何為長時間?何為關系穩定?標准又是什麼?這在法律上、證據上非常難以界定。如果籠統的規定長時間穩定的婚外情是重婚的話,而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會在司法實踐中引起更嚴重的混亂和不良後果。”
律師建議
借鑒國外引入配偶權
李律師認為,單純靠道德約束難以達到預防和懲戒的作用,也不利於保護受害者利益。從制度上,《婚姻法》仍有修改並明確規定配偶權以及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責任的必要。
許多國家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別規定了配偶權。在美國,配偶權受法律保護,且規定內容十分廣泛,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要通奸行為對婚姻有所損害,就可以判決第三人予以賠償。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對配偶權、忠實義務也有規定,其中法國、瑞士、日本等國家認為第三者和過錯方應負共同責任,無過錯方有權獲得賠償。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違背貞操義務,侵害配偶權的通奸雙方的行為確認為侵權行為,並對受害配偶賦予請求慰藉金的權利。
鑒於婚外情的隱秘性,有些國家地區采取推定規則確定第三者侵權責任。例如在認定是否有通奸行為上,英國有間接認定的方法,比如說男女雙方當事人在一個很黝黑的地方、在一個汽車裡過了一段時間纔出來,或到旅館以夫妻名義登記房間,法院一般都會指認他們有通奸行為。
此外,可以加大對第三者插足行為的行政懲罰力度;適當放寬對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加大刑法的制裁力度;改革重婚案件的起訴機制,規定重婚案件以公訴制為主,由公安、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取證,可以避免當事人自行取證的種種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