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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一司機在公司院內焊接水泥罐車時不慎跌落摔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事故爲工傷。用人單位不服,認爲司機不該幹維修工和電焊工的活兒,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社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50多歲的王某在一家混凝土公司當司機。去年5月的一天上午,王某在公司院內焊接水泥罐車上的料斗時,不慎從車上跌落,造成左腿骨折。經王某申請,北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爲工傷。
然而,用人單位某公司不服,先向北辰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又向北辰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社保局告上法庭,受傷的司機王某爲本案第三人。
原告某公司訴稱,被告單方面聽信王某陳述,事故經過存疑。王某是罐車駕駛員,不是維修工也不是電焊工,公司對員工崗位職責有嚴格規定,駕駛員沒有電焊工操作證不能操作電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被告社保局辯稱,第三人雖是駕駛員,但當天是因焊接上料斗時從罐車跌落受傷,依據工傷認定遵循的法律法規,王某是爲了完成單位交辦的工作任務,爲公司的利益着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從事了與工作相關的內容,應認定爲工傷。被告工作人員曾到現場調查覈實並蒐集證據材料,認定事故爲工傷並無不妥。第三人意見同被告。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具有作出工傷認定的主體資格和法定職權。被告受理第三人工傷申請後,賦予原告舉證權,被告依據原告與第三人提供的證據,經調查覈實依法認定第三人事故爲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使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一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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