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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寧波4月25日專電小偷行竊時失足墜樓死亡,其父母卻以“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向被偷者提出索賠。近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法官駁回了小偷父母的訴訟請求。
據介紹,2010年9月3日晚,小偷陳某來到寧波江北一小區6樓李先生家行竊,沒有偷到值錢的東西,便從李先生家窗戶爬到室外,突然失足墜樓。次日中午,死者父母接到派出所通知,告知陳某已經死亡,結論爲高空墜落、意外死亡,不予立案。陳某父母認爲,其兒子是從李先生家爬出窗外的,李先生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予經濟賠償,便一紙訴狀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共計67萬餘元。在庭審中,原告又稱,其兒子是因爲受到被告驚嚇才墜樓死亡的,所以要求李先生承擔賠償。
被告李先生說,陳某在墜樓前在自己家中實施盜竊行爲。從他入室盜竊到逃逸墜樓整個過程中,本人沒有與他有任何正面接觸。李先生說,我發現家中被盜時,陳某已逃到六樓至七樓之間的雨棚上,在發現小偷的身影后,自己本能喊了聲“小偷”,這是一種自助行爲,並沒有威逼或其他行爲。
在審理中法官認定,原告兒子陳某在被告家實施盜竊,並在逃逸過程中墜樓身亡情況屬實。法官認爲,陳某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其對深夜攀爬高樓行竊行爲的危險性應當有預見。因此,對原告提出的被告疏於安全保障及驚嚇墜樓的說法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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