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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2004年當事人張某以5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本市一套三室兩廳的商品房,後因開發商與合作方的糾紛一直未能爲當事人張某辦理產權證,張某雖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但一直未取得產權證。後該房屋被開發商的合作方賣給了第三人,第三人取得了產權證後將當事人張某告到法庭要求當事人騰房。2010年張某敗訴並騰房,此時張某的房屋已升值到200多萬元。看到自已的房產判給了別人,張某非常着急,後自行起訴開發商要求返還房款並賠償損失。由於張某對法律掌握不精且無訴訟技巧,法院只支持了返還房款55萬元這一項訴請,對於損失沒有支持。後張某不甘心又委託律師提起上訴,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並申請法院評估,經開庭審理法庭支持了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開發商賠償張某損失170餘萬元。
律師點評:本案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案件,該案的難點在於原告張某如何證明因被告開發商的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根據《合同法》的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律師認爲本案因開發商違約造成張某失去了房屋所有權,那麼張某的損失就是房屋現在的市場評估價格230萬減去購買時的價格55萬,而且該損失是直接損失,開發商應能夠預見。因此只返還55萬的房款不能彌補原告張某的損失,因爲如果原告現在還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那麼原告所有的價值就是230萬。律師的觀點得到了法庭的全部支持,最後判決開發商賠償張某損失170餘萬,張某勝訴。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