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強化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已逐步探索論證量刑監督中的類案監督,並以此拓展量刑監督空間。就類案監督的基本路徑,有觀點認爲,將類案監督內容引入量刑程序,有助於實現對刑事案件從審查起訴、庭審量刑到判決執行全過程監督,並容易爲審判機關採納。但筆者認爲,就現行規定而言,尚無類案監督在量刑建議中存在的根據,通過類案比較出的共性內容,尚不能作爲庭審中個案量刑建議理由。
首先,既往類案的共性內容,不屬於庭審中具體個案的事實與情節。檢察機關在法庭量刑階段發表的量刑建議同樣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就量刑建議依據問題,在量刑建議試點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督的意見》中指出,“要在總結一些地方探索量刑建議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積極穩妥地開展量刑建議試點工作。要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依照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庭審中就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建議”。據此,可以清楚地看到,量刑建議提出的依據是“刑法、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亦沒有既往類案的共性在量刑建議依據意義上的存在根據。
其次,既往類案的共性內容,不能作爲庭審中具體個案的證據並使用。證據的三個特徵爲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此處的關聯性也引申出證據的一個重要規則,即關聯性規則。類案監督中類案的共性,與庭審具體個案並沒有關聯性,類案共性不能證明具體個案某個或某些事實或情節。即便近些年來,英美刑事訴訟中對“類似行爲證據”以原則排除、例外採納爲原則,然而,這裏的“類似行爲證據”也只是具體個案中的行爲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之前的類似行爲,而不是既往類似案件中其他行爲人的類似行爲。
最後,量刑建議的主要職能是“履行控訴職責”,而不是“監督法院量刑”。2010年9月“兩高三部”聯合制定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亦體現了這一觀點。該《意見》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第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即遵循程序上的“控辯”平等。在法庭上,公訴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議”,從而全面、充分地履行控訴職能,辯護人依法提出“量刑意見”,進而全面、充分地履行辯護職能。在此意義上,量刑建議對法院的量刑監督在效果上等同於辯方的“量刑意見”,僅在客觀上可能達到量刑監督的效果。所以,量刑建議的主要職能是“履行控訴職責”,而不是“監督法院量刑”,將類案共性內容融入量刑建議並重點據此監督法院量刑,偏離量刑建議的主要職能。
爲此,就量刑監督中類案監督的基本途徑,筆者認爲,應以建立類案監督會議制度爲基本途徑,同時完善檢察建議及背離判決說理、報告制度。
其一,吸收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成功經驗,建立類案監督會議制度。
其二,完善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書),以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書)行使類案監督權。目前,檢察建議在實踐中已有相當豐富的經驗,以檢察建議形式行使類案監督權也切實可行。同時,完善檢察建議內容,在檢察建議理由部分充分論述類案量刑公正合法合理的理由及某些監督個案量刑不適當所在等問題。
其三,建立背離判決說理、報告制度。背離報告制度是來源於德國的一項制度,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下級法院作出的與聯邦憲法法院判例相反的判決將是非法的。同時,一般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判例對其他法院在類似案件的判決雖並無強制約束力,但根據“背離判例的報告制度”,當法院要背離判例另行判決時,必須向上級法院報告。因此,在形成類案監督機制的同時,必須明確不予參照或任意違背類案的法律後果。借鑑並發展德國“背離判例報告制度”,可規定不予參照或任意違背類案判決的法律後果,即當案件承辦檢察官發現判決背離類案情形時,應提出並向本院的檢察委員會和上級檢察院報告,上級檢察院認爲必要,可通過類案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啓動類案監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