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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席貴
通訊員郭春雨王潔瑜薛淼
昨天是“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5起省高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件,通報了近年來全省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近三年來,吉林省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數量呈跳躍式增長狀態。2009年,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228件,2010年爲383件,2011年達到551件,年增長率保持在40%以上。
案例一
甲肝疫苗促雙方企業合解
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是國內生產甲肝疫苗的知名企業,一直在從事一種製備甲肝疫苗的方法研究。後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發現,長生生物公司率先就該項方法申請了專利,遂以其原部分研究人員跳槽到長生生物公司並把技術方法泄露給長生生物公司爲由,將長生生物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專利歸長春生物製品研究所所有。在一審法院的主持下,兩家企業達成共享專利的調解協議。
案例二
張麗與閆凱文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閆凱文系三隴施肥機實用新型的權利人(專利號爲ZL2007 2 0094199.4),其於2010年發現張麗在其經營的五金店內銷售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麗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一審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認定,並綜合考量張麗的侵權行爲,判決其賠償閆凱文經濟損失3萬元。一審宣判後,張麗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院,在吉林省高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麗給付閆凱文8萬元,閆凱文許可繼續張麗使用該專利至2013年。
案例三
商標專用權糾紛被判賠20萬元
吳太公司於1998年取得藍、紅、黃三色的圖形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證號:1202300),2007年被國家商標總局認定爲馳名商標。
後吳太公司發現2007年被告江門名盛公司對其生產的“名盛”咽炎片薄膜衣片的外包裝盒到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了登記備案,該包裝盒中下部爲綠色底色,上面有顏色爲藍、紅、黃三色的圖案,該產品在被告吉林德濟藥業有限公司平價大藥房銷售,吳太公司認爲名盛公司行爲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名盛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名盛公司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裝潢,構成侵權,判決名盛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名盛公司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院,吉林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長春市姝丁酒業有限公司與陳國章著作權侵權糾紛
原告陳國章曾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授予民間工藝美術家稱號,吉林省版權局於2006年3月14日對其美術作品(剪紙)《關東二十怪》頒發了著作權證書。
2009年,陳國章發現其民俗剪紙作品被被告用於其酒類產品的宣傳材料,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姝丁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付經濟損失25萬元。
一審法院認爲姝丁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行爲構成侵權,判令姝丁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姝丁公司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五
技術成果完成人索要獎勵獲支持
李文俠系催化劑廠職工,1993年4月10日,催化劑廠生產的JB117型中變催化劑被吉林省人民政府評爲吉林省優秀新產品,李文俠是該項成果研發人之一。李文俠認爲催化劑廠未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對其給予獎勵,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催化劑廠給付其20萬元獎勵報酬。
一審法院認爲李文俠不同意對催化劑廠的新增留利部分進行審計,其主張報酬證據不足,遂駁回其訴請。
李文俠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院。吉林省高院經審理認爲李文俠作爲該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之一應予確認,雖催化劑廠當年賬目無法查清,但依據其1998年向省石油化學工業廳申報的《吉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催化劑廠在1996年至1997年新增利潤225.1萬元,可以此作爲計算新增留利的依據。最終二審改判催化劑廠給付李文俠報酬9000元。
去年共受理各類一審知識產權案件551件
新聞發佈會上,省高院介紹,2011年,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知識產權案件551件,審結484件,全部案件涉案標的近億元。其中,審結著作權糾紛案件325件、商標權糾紛案件107件、專利權糾紛案件48件、其他知識產權案件4件,有70餘件案件爲涉外、涉港澳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省高院共受理各類二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66件,全部審結,其中專利權糾紛案件4件,著作權糾紛案件46件,商標權糾紛案件16件,其中,調撤22件,調撤率爲33%。在全部生效判決中,對權利人的保護率達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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