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記者李秀薇
27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我省關於林地保護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將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林地保護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3月23日通過。《條例》是吉林省關於林地保護管理的首部地方性法規,共分六章四十三條,對林地保護管理責任體系建設、林權管理、林地保護管理、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較爲全面具體的規定。《條例》在遵循有關林業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把長期以來積累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上升到法律層面,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創新和突破。
《條例》建立了林地保護管理政府責任制。爲了強化林地保護政府責任,《條例》明確提出“林地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的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把政府對林地保護的責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的體制和機制,把林地保護工作擺上了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爲加強林地保護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條例》把編制和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納入法制化軌道。《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並要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交通、水利、電力、能源、旅遊、工業、農業、畜牧、環保、通信和生態等建設規劃,應當與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提高了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法律效力,也爲今後編制和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奠定了法制基礎和法律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