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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4月28日訊(通訊員宋傳媛見習記者趙樹行)在酒駕入刑一週年之際,濱城區檢察院對近一年所審理的危險駕駛罪案件進行調研,受理涉危險駕駛刑事案15件中有13件爲醉駕,派酒和勸酒成醉駕主因。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8日,濱城區檢察院共受理涉危險駕駛刑事案件15件,審結13件。已審結案件全部爲醉酒駕駛型案件,所有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1-4個月並處1000-4000元罰金。
在已經審結的13件案件中,被告人之間的年齡跨度較大。年齡20-30歲之間有6人,40-50歲之間有4人,最大52週歲,最小的未滿18週歲。
這13件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300 mg/100ml以上有2人,最高達391.7 mg/100ml, 200-300 mg/100ml有5人,100-200 mg/100ml有6人。根據我國酒駕入刑依據,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爲屬於醉酒駕車。
從13件案件案發時間進行統計,週一到週五晚間,週六、週日下午時段爲案件多發期,其中週一至週五晚間20時到22時案發5起,週六、週日下午案發3起。發案數量集中在5月份,2011年5月份發生危險駕駛案件6件,7月、8月、9月分別爲2件,11月爲1件。
13名被告人均爲與朋友聚餐被派酒、勸酒等原因而大量飲酒導致醉駕,13件案件中,朋友聚會酒後醉駕5起,工作後同事聚餐酒後醉駕3起,其他原因酒後醉駕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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