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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會付出代價。近日,浙江省紹興縣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差額逾1萬元,該公司敗訴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2011年1月,唐女士應聘進一家保潔公司,被公司安排到萬達廣場從事保潔工作。2011年8月,唐女士因故不再上班。一個月後唐女士向紹興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並要求保潔公司支付拖欠她的工資款和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同年12月作出裁定,保潔公司應支付唐女士雙倍工資差額10204.74元。
保潔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駁回裁決。在法庭上保潔公司辯稱,是唐女士自己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她又違反公司的規章,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唐女士進入該保潔公司工作後,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依法應確認雙方已建立了勞動關系,唐女士因故離開保潔公司後,雙方已不再履行勞動關系義務,因此應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由於保潔公司未與唐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至於保潔公司提出,是唐女士自己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但因為保潔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最終按照唐女士在工作期間平均實得工資的70%為基數,確定雙倍工資差額為10204.74元,並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保潔公司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唐女士付清這筆雙倍工資差額。
(陶曉宇魏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