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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日本來上海“打工”的美子小姐,被某醫療中心聘爲齒科助理。美子工作7年後合同到期,醫療中心通知美子不再續約,美子則提出經濟補償金的要求,醫療中心不肯支付,雙方鬧到了仲裁委。
後來,美子的要求得到了仲裁機構的支持,醫療中心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中心表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只享有基本的勞動權利保障,除此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並未有終止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故不同意支付上述錢款。
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審理後認爲,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外國人不適用該法,《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勞動法”處理,當時“勞動合同法”並未頒佈,那麼作爲實體法的“勞動合同法”在頒佈實施後予以適用並無不妥。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醫療中心敗訴。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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