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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建通訊員侯榮康去年6月,樊女士向新達票務公司購買了兩張6月12日8時45分起飛的機票。該航班由東方航空公司承運。12日上午,樊女士和女兒到達浦東國際機場,並在8時18分後向東航值機櫃臺提出辦理登機手續,不料被櫃檯服務人員告知已過規定時間不能辦理,因爲乘坐飛機需提前30分鐘辦理值機手續。
爲此,樊女士將航空公司、機場、票務公司告上法院,索賠損失。近日,上海徐匯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令母女倆失望的是,她們的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法律的支持。
-以案釋法值機時限旅客應知曉
法院認爲,在一般情況下,民航國內航班最後辦理值機手續的時間爲起飛前30分鐘,其目的是保證航班按時關閉艙門並準備起飛,對此作爲旅客應予以知曉並遵守。《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並沒有規定電子客票行程單必須載明停止辦理值機手續的時限,樊女士未在規定時限辦理值機手續,由此造成的誤機責任在其自身。航空公司同意退還原告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及20%的票價合計532元則可予准許,其餘訴求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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