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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臺建林
-講述·法援故事
周華是陝西省藍田縣人,順風設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電工。順風公司將廠區的一個車間及設備租給韓某承包經營,協議約定韓某生產所需電力由順風公司供給。2002年6月9日,因韓某租賃的車間設備發生供電故障,周華被韓某叫到車間維修,就在檢修設備過程中,周華突然倒地身亡。
周華家人認爲,周華是公司的正式職工,且在上班時間死在工作場所,毫無疑問屬於工傷。而公司卻認爲周華是死在韓某承包的車間裏,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韓某則說周華是順風公司的電工,合同約定車間電力由順風公司承擔,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
2003年1月,周華的家人向雁塔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李年負責承辦該案,李年沒想到這個案子竟然迂迴曲折地邁過了十多道障礙。
2003年1月10日,周華的家人向雁塔區勞動部門遞交了“工傷死亡認定申請書”。2月10日,雁塔區勞動部門作出了“周華因工死亡給予確認”決定。3月,順風公司向市勞動部門遞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要求撤銷向雁塔區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4月18日,西安市勞動部門經行政複議撤銷了工傷認定決定,要求雁塔區勞動部門重新作出決定。7月14日,周華的家人向碑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市勞動部門的複議決定。碑林區人民法院維持了上級勞動部門的複議決定。10月17日,周華的家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碑林區法院行政判決書;撤銷市勞動部門的複議決定;責令市勞動部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12月15日,市勞動部門重新決定,要求雁塔區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2004年2月24日,順風公司向碑林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碑林區法院判決維持了上級勞動部門要求區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決定。4月13日,順風公司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維持了碑林區法院判決。5月31日,雁塔區勞動部門重新對周華作出了認定工傷死亡的決定。9月10日,順風公司再次向市勞動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經複議,市勞動部門維持了雁塔區勞動部門重新對周華作出的工傷死亡決定。12月11日,順風公司又一次向雁塔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雁塔區法院維持了區勞動局的重新決定。
2005年3月4日,順風公司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法院維持了雁塔區法院的判決。5月16日,周華的家人向雁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落實工傷死亡待遇仲裁申請,雁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周華家人的申請。5月29日,順風公司不服裁決向雁塔區法院提起訴訟。雁塔區法院判決駁回順風公司的訴訟請求。12月1日,順風公司向西安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西安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認爲周華的死亡已被認定爲工傷,工傷賠償的責任應由順風公司承擔,順風公司稱周華死亡爲非本單位事故,要求二審法院支持其上訴請求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應予駁回。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中院判決,順風公司應於本案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工亡職工周華家屬各項費用共計91692元。
-律師提醒-
工作期間死亡應當屬於工傷
論法理,周華是公司的正式職工,且在上班時間死在工作場所,毫無疑問屬於工傷。論人情,順風公司都應積極撫慰亡者親屬。但順風公司煞費苦心,一再設置障礙,卻最終敗訴,其代價幾何?不得而知。我們設想,即便順風公司不從依法賠償的角度考慮,僅是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把設置這些障礙所花費的金錢當作善款,送給周華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妻子的話,纔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應有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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