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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8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條例中引人注目的一條是,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由原來的“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修改爲“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條例的修改,標誌着我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中國保險業進入全面開放階段。
《條例》明確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條例》分爲總則、投保、賠償、罰則和附則共五章四十六條。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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