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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耿女士諮詢:經親友介紹,我與王某相識。戀愛期間,王某從來沒有任何戀人間的親暱動作,即使雙方牽手,接吻,也是我主動。當時覺得其很穩重,也就同意了婚事。但怎麼也沒有想到王某故意隱瞞生理缺陷,致使婚後半年多我們沒有夫妻性生活。這給我的身心帶來極大傷害。爲此,我可以要求離婚嗎?
樑海濱律師解答:首先從法律層面上分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持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之規定,明確規定了無性婚姻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條件之一,因此,對無性婚姻是可以主張解除婚姻關係的。
其次,從社會認知層面上分析,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感情是雙方的互相愛戀與嚮往而產生的個人感覺。在其中,兩性的吸引是最重要的,而吸引的結果是兩性生理的結合與感情的昇華,最後鑄就美滿的婚姻。可見,婚姻是男女感情達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美滿婚姻的產生與維持,兩性生活是很重要的,若沒有必要的夫妻生活,不僅人類難以繁衍,而且也違背兩性的生理需求。因此,您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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