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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618號國務院令,公佈修改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其中第五條第一款由原來的“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修改爲“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這標誌着我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中國保險業進入全面開放階段。
《條例》明確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覈算。
《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
《條例》還規定,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或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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