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3年交通違法42次,月平均違法約1.4次,雖經公安機關多次教育、處罰,但仍我行我素,終因醉駕而鋃鐺入獄。5月2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湛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湛某,曾多次因交通違法被行政處罰,仍未吸取教訓,且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02.4mg/100ml,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湛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審理中能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