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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司機醉酒駕車發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發後,司機所在單位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費用44萬元,並於其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繼而對簿公堂。訴訟中,雙方爭議焦點爲司機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是否有權要求交強險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經東麗區法院及市二中院兩審審理,日前,被保險人要求賠償保險金的訴求被駁回。
2010年7月18日,本市某貨運代理公司爲其捷達牌轎車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爲2010年7月18日至2011年7月17日。2011年4月26日,貨代公司司機孫某在醉酒狀態下駕駛上述已投保的捷達車,沿津濱高速延長線由東向西行駛時,將行人侯某撞倒致傷,且造成車輛損壞。後侯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孫某醉酒後駕駛經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其過錯是事故發生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侯某在機動車道內行走,其過錯也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在交管部門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貨代公司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44萬元,並履行了賠付義務。此後,貨代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保險金11萬元。
訴訟中,保險公司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民提出: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駕駛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該免責條款有效;第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免賠範圍應當包括人身傷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第三,醉駕是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如違法者對違法行爲無需擔責,將有悖於社會公德,其違法行爲的後果應由其自擔。
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保險人的司機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是否有權要求交強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死亡賠償金的保險責任。圍繞該爭議焦點,法院分析認爲,一是醉酒駕駛免責保險條款的效力問題。本案所涉醉酒駕駛的行爲屬於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至於屬於違反《刑法》的行爲,對醉酒駕駛的危險性和嚴重後果應當是衆所周知的,因此該條不屬於專業性術語和規定,不存在明確說明的問題。且本案所涉交強險條款系中國保險業協會根據上述《條例》統一制定,並經保監會批准實施的統一文本,該條款以社會公告的形式公佈,並非保險公司單方制定,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條款應當知曉。因此本案保險條款中對於醉駕免責的條款有效。二是醉酒駕駛屬於上述《條例》規定的一種特殊免責。根據該《條例》第22條的規定,駕駛人醉酒的,保險人對搶救費用承擔墊付責任,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對於財產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三是從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和社會功能分析,交強險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爲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本案並非受害人起訴保險公司,而是受害人已經得到了致害人及時的賠償以後,致害人起訴保險公司。本案致害人醉酒駕駛行爲嚴重危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並受到了刑事處罰,其行爲後果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如對其違法行爲予以賠償,將會變相縱容這種高度危險的行爲,與交強險制度的設立初衷相悖。綜上,法院判決駁回貨代公司訴訟請求。(記者孫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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