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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曾任魯國的大司寇,相當於魯國的最高法院院長,當然孔子是輔佐國君行使司法權,沒有獨立的裁斷權。關於斷案,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句話一般理解為:審理案件我和別人一樣,必須徹底解決糾紛,使人們再無紛爭和糾結。也有人理解為:審理案件我和別人一樣,重要的是必須使訴訟根本不發生。
筆者認為,應當結合上下文和其他典籍來理解這句話。《論語》中,該句前面還有一句,子曰:『片言可以折獄者,其由也與!子路無宿諾。』《論語注疏》中引用孔安國的解釋:『片猶偏也。聽訟必須兩辭以定是非,偏信一言以折獄者,唯子路可。』片就是偏,聽訟必須聽一聽矛盾兩方的說法,再來斷定是非曲直,偏聽偏信一方就作裁斷,只有子路做得出。因為子路的承諾不會等到第二天纔兌現。這大概不是表揚子路,子路雖然嫉惡如仇,但性格過於率直,甚至有些魯莽,有時聽到一面之詞就會下了結論,並動手實施。朱熹也說:『片言,半言。』
我們要注意折獄與聽訟是有區別的,折獄只是裁斷糾紛,相當於現代的一判了之。也有人認為折獄是處理刑事案件,聽訟是處理民事案件。其實,我國古代民刑是一體的,很難把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截然分開。所以,從處理案件的性質看,折獄其實和聽訟是一樣的。孔子審理案件會和子路一樣『片言折獄』嗎?顯然不會。現代庭審,聽了原告的話,肯定要站在原告的立場上考慮一番,聽了被告的話,再站在被告的立場上考慮一番,兩個方面都考慮了,纔能做到『兼聽則明』,最後站在法律的立場上考慮一番,纔能做到依法判案。這纔是『吾猶人也』的真正意思,這裡的『人』指的是當事人。
所以,國學大師南懷瑾先生把這句話解釋為:『審理案件關鍵是不要有主觀,聽原告的話,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場。聽被告的話,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場,以現在哲學的觀點,這纔是絕對的客觀,然後再來判斷是非…為什麼要做到那麼客觀,因為我們判斷是非的人,最主要的目的,是使大家沒有紛爭,都能心平氣和、心安理得,合理地解決問題。』
《禮記·大學》裡也有這句話。不過,後邊還有一句解釋或者補充: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朱熹解釋說:『引夫子之言,而言聖人能使無實之人不敢盡其虛誕之辭。』意思是不讓沒有因由的人,或者說沒有情由的人說出狡辯的厥詞,從而使人民產生敬畏之心。在古代,人們是厭訴的,但也有許多訴棍,無理辯三分,孔子非常討厭這種人。這種人在現代社會也不乏其人,法律術語繁多,法律原則抽象,法律程序復雜,很多人對訴訟搞不明白,一些人就鑽法律的空子,莊嚴的法庭怎樣纔能避免成為這些人演練訴辯技巧的競技場,怎樣纔能避免成為他們攫取不當利益的『工具』,是『法治』必須要回答的。因此,孔子認為實現無訟的根本在於通過案件教育人民,當事人感覺不佔理的時候,就自動與對方和解了事,這樣纔能實現無訟,即孔子所說的:『必也使無訟乎』。
關於孔子斷案,《史記》記載,『孔子在位,聽訟文辭,有可與人共者,弗獨有也。至於為《春秋》,筆則筆,消則消,子夏之徒不能贊一辭。』意思是孔子審理案件,撰寫辭章(相當於判決書),有能夠共同商量的人時,從不自己擅做決斷。而寫《春秋》,連子夏這樣文辭很好的弟子也不讓參酌一詞。
孔子所著《春秋》實際也是對歷史事件的裁斷和評述,有『春秋大義』之說,故後世許多儒者以《春秋》為據裁斷案件,稱之為『《春秋》決獄』。同樣都是裁斷,孔子的處理方式為什麼不同呢?孔子解釋為:『後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意思是後人知道我孔子,是因為《春秋》,討伐我也是因為《春秋》。《春秋》要闡發孔子自己的政治社會思想,可能留下好名,也可能留下『罵名』,所以孔子不讓弟子們參酌意見,而裁斷案件會對現實當事人的未來產生影響。所以,孔子審理案件十分謹慎,要聽取別人的意見,已經有點『合議』的意思了。
(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