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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青年騎電動車在某路口拐彎時,被一輛小轎車撞倒,傷及頭部。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小轎車負全責。女青年治療出院後,起訴索賠20餘萬元。庭審期間,女青年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被評定爲八級傷殘。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轎車車主賠償女青年各項損失25萬元。
案發當日17時許,女青年陸露(化名)騎電動車經過河北區金鐘河大街某路口左轉時,與路口直行的小轎車相撞。後經相關交管部門事故現場勘查,認定小轎車負事故全部責任,陸露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後,陸露到醫院治療一個多月,出院時被診斷爲:閉合性顱腦損傷,右額頂葉、左額顳葉腦挫裂傷,左眼鈍挫傷等,前後花費醫療費3萬元。之後,由於與小轎車車主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陸露來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轎車車主李某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5萬元。對此,被告李某表示對責任認定書沒有異議,並稱原告訴請合理,但暫時沒能力賠償。
審理期間,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對陸露進行傷殘等級評定,該所的鑑定意見爲:陸露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八級傷殘,鑑定費2600元。法院認爲,被告李某駕駛小轎車與陸露所騎電動自行車接觸,造成陸露受傷的交通事故及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陸露不負事故責任的事實。因此,原告陸露由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應按照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由於事故未發生在被告李某提供的機動車交強險保單保險期間內,故保險公司不需賠償。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法院認定原告花費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傷殘鑑定費等共計25萬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