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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松出庭時落淚(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蒲東峰攝
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密雲農民程金松酒後駕車超速行駛欲送發高燒女兒進城看病,結果與女子王某駕駛的夏利車相撞,造成王某一家三代共計四人被燒死在車內(本報2月8日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程金松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08萬餘元。
現年31歲的程金松是密雲縣太師屯鎮東學各莊村人,取得駕照多年,開過出租車。在父母的資助下,他買了輛現代轎車拉黑活兒。事發前不久,他剛和妻子離婚,4歲的女兒由他撫養,並和父母住在一起。
程金松稱,去年4月15日,他在家吃晚飯時喝了一口杯白酒。晚9時許,女兒高燒39℃多,他明知酒後仍開車送女兒去城裡看病。當時,他的女兒坐副座,父親坐後排座。他沿著101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大石嶺村西路口時,突然發現一輛小轎車由西向北行駛。因躲閃不及兩車相撞,對方車輛側翻隨即起火。
被程金松的現代車撞上的是輛紅色夏利,開車的是女子王某,密雲縣穆家峪鎮大石嶺村人,事發當天是她39歲生日。夏利車上還有王某的父母和14歲的女兒。這四人均被當場燒死。而現代車內三人也不同程度受傷,程金松脾髒被切除,構成重傷;他的父親頭部外傷、骨盆骨折,女兒大腿骨折。
經過檢測,事發時,程金松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8.1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車速為124公裡/小時,屬於超速。經交通部門認定,程金松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夏利車的王某因屬於左轉沒有避讓直行,承擔次要責任。
開庭時,程金松的辯護律師王曉雨認為,程金松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對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主觀故意,但程金松沒有,他的主觀動機是給女兒看病』。
市二中院審理後沒有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法院認為,程金松作為一名擁有多年駕齡的機動車駕駛員,醉酒、超速駕車,在經過案發地路口時沒有減速、觀察,且在看到對方車輛時沒有采取剎車等措施,最終造成四人死亡、二人輕傷等嚴重後果,主觀上系間接故意;客觀上危害了公共安全並造成了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