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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劉先生晚飯後在小區遛彎,踩到供熱井蓋後井蓋側翻,他摔倒受傷,後將供熱單位和小區物業告上法庭。日前,北辰法院審理認定兩個被告構成侵權,一審判決各承擔原告經濟損失的80%和10%。
劉先生今年55歲,居住在北辰區。去年秋季一晚,劉先生在小區內遛彎時踩到供熱井蓋,沒想到井蓋側翻,致其摔倒受傷。經前往醫院診治,劉先生左小腿、左足及右手等部位均有傷情。之後,劉先生將井蓋所屬供熱單位及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爲兩個被告各自作爲供熱井和小區的管理人,均未盡到義務,要求兩個被告連帶賠償醫藥、交通和誤工等經濟損失10400餘元。
法院審理中,供熱單位辯稱,事故發生前井蓋完好無缺,且是蓋着的,原告沒有現場照片。物業單位則稱,其不是供熱井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對供熱井沒有安保義務,對原告的義務僅限於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範疇,原告作爲具備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所受傷害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行走時未盡到觀察道路上的設施等注意自身安全的義務,放任自己安全,應對損害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以10%爲宜。供熱單位作爲井蓋管理者,應積極檢查設施的穩定性,故應對原告損害承擔主要責任,以80%爲宜。物業單位在自己管理的小區範圍內具有巡視義務,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故對原告損害承擔次要責任,以10%爲宜。原告主張兩個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經綜合認定,原告合理損失爲9500餘元,一審判決,兩個被告按上述比例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給原告。
擊水律師事務所於彬律師解釋,《侵權責任法》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供熱井是公有公共設施,設施管理人有義務保障社會公衆使用的安全。受害人正是基於對公共設施管理者的信賴,纔沒能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因此,管理人對其損害必須承擔相應賠償義務。
本案發生事故的是供熱井,故供熱公司是管理人,另外,由於該供熱井在小區內,故小區物業公司也負擔着管理職責。二者均未盡到管理義務,未及時發現鬆動的井蓋存在安全隱患,欠缺通常所應具備的安全性,在管理和維護上存在疏漏和瑕疵,致受害人受傷,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渤海早報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