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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練情情)《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在廣東省政府網站上公佈。《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決策前,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而未進行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
何爲重大行政決策?《辦法》作了明確定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決策。
《辦法》規定,對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由相關專家從合法性、科學合理性、可行性、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分析、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等方面進行諮詢論證。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設立或明確機構負責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和運作機制,爲專家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辦法》規定,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不少於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諮詢論證。在選擇確定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諮詢論證時,實行相關利益迴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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