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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於『收錢沒辦事算不算受賄』爭議的背後,是另一個更深層次的爭議——刑法中對於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素『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應該修改?
長期以來,『收錢沒辦事算不算受賄』一直是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不少貪腐官員刻意將收錢與辦事兩個環節隔離開,以逃避法律懲處。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的『指導案例3號』明確指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指導案例3號』是否透露了這樣一個信號——刑法中對於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素『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應該修改?這的確是個值得司法界和學界關注的問題。
『我承認我有犯罪行為,但是我確實不是一個貪官。』之所以說出這樣一句讓人摸不著頭腦的話,是因為中國足協原副主席謝亞龍認為,收錢只是維護圈子裡的一種關系,『實際上沒有給人辦過什麼具體的事』。
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的『指導案例3號』或許將徹底打消貪官們的這種念頭。這個旨在解決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罪認定問題的案例明確指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即『收錢』了,沒有『辦事』也是受賄。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受賄案的被告人以『收錢了但未辦事』為由否認犯罪,而一些貪腐官員即使『收錢』也『辦事』,也刻意將『收錢』與『辦事』兩個環節隔離開來,在查處中給司法機關帶來極大困難。
新型受賄
『辦事』與『收錢』分開
今年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二審被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開場合始終保持著清廉、乾練、上進的正面形象。他曾經高調反腐,一年間查處了88名黨員乾部;還曾發表反腐檄文,措辭嚴厲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們的黨員乾部,崇拜金錢、權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當濃厚』,提出要用制度來規范權力運作;還曾在父親靈堂前立下『拒收禮金』牌匾。
正因為此,朱少中在湘潭當地聲譽頗佳。然而,對羽毛的愛惜,並沒有讓他遠離金錢的誘惑,只是改變了行賄人收買他手中權力的付款方式。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二審判決書發現,朱少中收受的201萬元賄賂款,大多均非在幫他人謀取利益的前後短時間內,而多在年節期間,且每次數額小,但次數多。
例如,2003年,唐某為成立物流公司需要購買土地而找朱少中幫忙,在朱少中的幫助下,唐某最終購得了13畝土地。而朱少中收取回報的方式是,在接下來的2004年至2009年的6年間,每年『春節前的一天』收受唐某5000元至2萬元禮金。
這樣一來,朱少中『收錢』與為人『辦事』似乎被完全隔離開了。正是在這樣的操作下,我們常常聽到這樣的聲音:『我收錢是事實,但我沒有為他人辦事,收錢完全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
謝亞龍這麼說,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盧錦洪這麼說,甘肅宕昌原縣委書記王先民也這麼說……
『由於法治的不斷健全和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官員們的顧慮多了,所以有求於人的行賄者也只能想一些其他手法將錢送進去,比如在年節期間或一些特定的時機送禮送錢,這樣是很難拒絕的。』對於之所以出現此類新型受賄案件,代理過多個官員貪腐案件的浙江律師熊輝倫認為。
『最為關鍵的是,官員們往往發自內心認為,逢年過節收的這些並不是賄金,而是禮金。這樣他們自己心裡能夠過得去。』著名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告訴記者,正因為此,如今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然而,實際情況卻並非這些官員們所想。熊輝倫指出,這樣的操作實際上只是手法上的區別,經濟利益是存在的,唯一變更的是兌現時間,使犯罪更加隱蔽。『而法律要打擊的不是某種手段,要打擊的是對國家機關的廉潔性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