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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馬尼拉標準今日報》4月28日發表菲律賓投資家維克托·阿齊斯的署名文章《它(黃巖島)屬於中國》,文章如下:斯卡伯勒礁(即我黃巖島——本報注)確實屬於中國,早在元朝1279年中國就已發現並在地圖上對其進行標註,中國大陸和臺灣漁民從那時起就在這裏活動。當時在蒙古統治者忽必烈手下工作的天文學家、工程師兼數學家郭守敬對南海進行了測繪,測繪點就是作爲中沙羣島一部分的斯卡伯勒礁。
與此形成對比的是,我們外交部拿出來作爲領土證據的地圖卻是1820年才繪製的。參議員埃德加多·安加拉竟然稱這份晚了541年的地圖比中國那份古老得多的地圖更有說服力,這讓我太驚訝了。
但更令我驚訝的,是華金·貝納斯神父4月22日在另一家報紙發表的文章。作爲1987年《(菲律賓)憲法》主要制訂者之一,他竟然將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用作維護菲律賓主權的基礎。儘管他後來承認“斯卡伯勒礁是在確定菲律賓領土的《巴黎條約》所確定的範圍之外”,他還這樣。這是怎樣唬人的說法?
在1946年菲律賓從美國殖民地那裏宣佈獨立時,我們確切的領土應該是什麼?爲什麼1899、1935、1943、1973、1986和1987年的我國曆次憲法都沒有將斯普拉特利羣島(即我南沙羣島——本報注)和斯卡伯勒礁包括在領土中呢?我們突然從何處、從誰那裏一下子就得到了這些島嶼?難道這是憑空得到的?
上世紀70年代後期,中國曾在斯卡伯勒礁及周邊地區進行過科學考察活動,後來還在那裏立過碑。但是菲律賓1997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這塊標誌碑移除。
直到上世紀90年代,所有菲律賓官方發行的地圖都沒把斯普拉特利羣島和斯卡伯勒礁包括在菲律賓領土範圍之內。1961年我們自己的議會批准通過的共和國第3046號法令阻止我們對上述島嶼的擁有。
2009年3月10日,我們修改該法令,單方面宣佈擁有那些有爭議島嶼,但是對這樣一個事實不置可否:有3個國際條約都支持中國對那些島嶼擁有主權。它們分別是《1898年美西巴黎條約》、《1900年西美華盛頓條約》和《1930年英美條約》,它們都規定菲律賓領土邊界限制在東經118度線。
另一方面,菲律賓主張對那些島嶼擁有主權的依據僅僅是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我所知,這只是個“公約”,不能推翻或替代殖民者之間簽訂的條約或達成的協議。即使它真的被當成一個“法”,也不能追溯生效並改變從前事實。
我們到底在糊弄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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