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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去年7月曾獨家揭開杉可公司詐騙案內幕
▲『職工外出旅游』是杉可公司施出的『金蟬脫殼』計 圖TP
本報記者袁瑋特約通訊員侯榮康去年5月18日晚,新金橋路28號25樓,在上海頗有影響的杉可貿易有限公司上演了一幕客戶上門討債的鬧劇,一名已離職的銷售人員與多名客戶把倉庫內總價值100萬元的苹果電子產品搶奪一空。5月19日凌晨,公司方面報警。中午時分,董事長單某某被警方帶走。公司緊閉的大門上雖貼著員工外出旅游的告示,但警方的提示道出了真相,杉可公司資金鏈斷裂,突然崩盤涉嫌合同詐騙。 5月24日,包括本報在內的各大報紙披露,杉可公司的超低價購車業務,其實是拆東牆補西牆的金字塔式詐騙。衝著空前誘人的承諾,本市的、外埠的客戶群口口相傳,同事帶同事,親友帶親友,紛至沓來,爭先恐後地交上定金或購車款。不料,等來的結果不是車子,而是一則公司崩盤的噩耗。
截至目前,杉可公司涉嫌合同詐騙刑事案件尚在起訴審查中,眼見得刑事退贓無望,一些同事帶同事,親友帶親友的被害人開始尋求其他司法救濟途徑。近日,徐匯區法院對其中的一例作出判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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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車中招朋友反目
這起案件的原告小李和被告小張都是『80後』,且是好朋友。去年初,小李得知小張與杉可公司關系較好,能以優惠價格購買到汽車,於是聯系了親朋好友托小張代向杉可公司買車。同年3月24日至5月16日期間,小李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共計支付給小張24筆錢款合計3293987元,其中與購車款有關的錢款合計2610538元。之後,發生了車款已付但未提到車的情況。去年5月,杉可公司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部門偵查,小李與小張感覺不妙,對已付車款而未提到車輛的情況進行核對,雙方簽署了13份『代收據』。每張收據均寫明,小張代小李收到各案外人支付的購車款,並注明各案外購車人的姓名,購車款具體金額,欲購車輛的品牌、型號和車型。每張收據最後還注明『該收據在收到汽車銷售發票後無效。本收據一式兩份,付款人與代收款人各執一份。上述款已交給杉可公司。』小李和小張分別作為付款人和代收款人在『代收據』落款處簽名。
去年5月24日,本報刊登了一篇報道,主要內容為,杉可公司『以市場價向多家4S店購車,之後再虧本以7折或8折價格或買一送一形式賣給員工和中間人,讓他們收取定金,轉賣給下家。公司用客戶的定金不斷拆東牆補西牆,直至崩盤為止。』『犯罪嫌疑人使用高進低出的手段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銷售手機、汽車等產品,在明知沒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仍與多人簽訂買賣合同,涉嫌合同詐騙罪。受害人可至相關公安機關報案。』
見報的第二天,小李緊急約見小張,要小張寫下一張2103557元的『欠條』,承諾五天之內歸還1250000元,剩餘的853557元在一年內以每月71129元的還款方式歸還。『欠條』落款處有小李和妻子小馬作為債權人的簽名,小張作為欠款人的簽名,還有另外兩名證明人的簽名。不久,小李即上徐匯法院提起訴訟,要小張返回所有購車款;小張則向公安部門報案,稱他遭到小李等人的脅迫,寫了一張2103557元的『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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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脅迫寫下『欠條』
因為手裡攥著小張寫下的『欠條』,所以原告小李先是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的。然而開庭那一天原告方面卻改了口,聲稱原被告之間形成的是行紀合同關系。被告收取原告的購車款而未交付車輛,應承擔返還購車款的責任。事發之後,原告也曾想去報案,但被被告阻止。那張『欠條』是原被告經過協商約定,對未提到車輛的購車人所付的車款,作為被告對原告所欠債務。之後,被告僅返還了25萬元,餘款至今沒有清償。
針對小李的主張,被告小張辯稱,原告向朋友等人收取的購車款,通過本人轉交給了杉可公司。之後,支付了車款而未提到車輛的那些人找原告要債,考慮到朋友關系,給了原告40萬元幫助他臨時救急。原告主張的錢款並非原告所有,原告無權主張;本人僅是代杉可公司收取了購車款,原被告之間並未形成合同關系。本案錢款並非為原告本人所有,而是購車人的錢款,現在原告主張是款項的所有人,無依據。原告認為本案屬於行紀合同,那麼原告也不是委托人,故原告不是權利人。本案的錢款被告已經按照原告的指示移交給了單某某等人,如果原告堅持還款,也應該追加單某某等作為第三人加入。但是原告始終沒有提出,其實原告是認識單媛媛等人的,他清楚錢款給了誰。現杉可公司涉嫌刑事詐騙,一切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至於那張『欠條』,是原告為轉嫁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而脅迫被告所簽,並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有意思的是,圍繞著那張關鍵的『欠條』書證,曾經在『欠條』上簽過字的兩名證明人當庭作證:『自己與李、張都是朋友,證人也打過購車款給張,但未提到車。聽朋友講張到浦東公安遞交材料,李和其他幾個討債的人在附近等候,張出來後,李表示找個地方談一下,張比較害怕,要證人陪同,還搶過電話要報警救命。當日下午來到浦東一茶社,由李當場手寫,讓張認可,李身邊的人講過一定要簽、不簽就帶到新疆去的話。整個過程歷時約5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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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利益難言之隱
杉可公司購車騙局東窗事發後,董事長單某某曾坦白,公司招募來的銷售員在網上和電話裡向自己的老同事、朋友、親戚等推銷汽車和苹果數碼產品,銷售員每達成一筆買賣,可得到500元提成。為擴大業務,公司不僅給每個員工發數萬元月薪,還獎勵轎車、鑽戒、名牌皮包等昂貴禮物;還會給核心管理人員年底分紅,贈送公司股份,並幫助還房貸。短短兩個月通過加價售車賺到10萬元的公司股東並擔任銷售總監安衛賓承認,正是『出於個人趨利的心態,我寧願相信一切都是真的……我從中得利了,我的朋友也因我而得利了,我覺得延續這個狀態對大家都好。沒想到現在卻是,我和朋友的很多資金套住了。』
『出於個人趨利的心態。』一語道破天機。在小李告小張的這起討債官司中,一段庭審筆錄多少也透出原被告心底的難言之隱——
原告:對被告今天庭審提供的證據,列表中列出了貨款、購車款、分紅。沒有提到車,分紅自然應返還。好處費也反映了被告在貿易往來過程中是獲利的,構成了代購行為。出現刑事案件屬意外,被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原告收取了這麼多人的購車款,是否告知了這些人,是你將車輛賣給他們的,還是被告賣的?
原告:因為購車人都是我親戚、朋友,是被告告訴購車人,他認識人可以拿到便宜的車,我就和購車人如此說的,讓他們去買。
法官:原告,好處費如何約定?
原告:我買車,被告就向我收取好處費,不管車輛是否提取。好處費都是被告自己說的,兩部車好處費1萬元。
被告:好處費是原告訂的,與被告無關。有無提到車我們不清楚。手機短消息就有記載,所有車子自己訂,不要經我手。
原告:談話和寫『欠條』都是在公共場所,被告為何不在當天報警?
被告:沒有報警是考慮到與原告的朋友關系,後發現原告並沒有將被告當朋友,纔事後去報警的。
證人:自己也匯過錢給原告低價購車,並從中獲利。
可見,訟爭的2610538元的購車款,顯然包括了好處費、已付未提車的車款和已付且已提到車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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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同為購車人
法院認為,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現有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表明,原被告均介紹了多名案外人向杉可公司購車,涉案款項均為案外購車人的購車款,案外購車人根據通知自行至車輛銷售商處提車、結算,領取發票,由此可見,不存在被告以自己的名義購車的行為。故原告關於雙方存在行紀合同關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難以成立。被告簽署的『代收據』以及其他證據印證,原告也存在直接支付購車款給杉可公司的情況,即便由被告代收後交於杉可公司,原告與杉可公司也形成了代購車輛的合同關系。
審理中,原被告就雙方錢款往來混雜的購車款、好處費和借款等,均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原始憑證,且均涉及到案外實際購車人和代購方杉可公司。涉案『欠條』根據雙方提供的證人證詞可見,被告是在原告等多人在場,且言語威脅的情況下出具的,無法體現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以『欠條』為據,要求被告返還代收的購車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