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資料圖片
案例一:2011年11月14日晚,李某到一餐廳就餐,由於暫時沒有停車位,李某接受了餐廳的『代客泊車』服務,將車交給餐廳的接待員後即進入餐廳就餐。一名無駕駛證的保安將李某的車開出後,撞上停放在路邊的張某轎車,兩車均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該保安負事故全部責任,且由於其系無證駕駛,該保安被拘留10天。餐廳當場同意賠償李某全部損失,但未能與被撞車的損失和車主張某達成一致意見。後張某去專業維修公司維修,花去修理費4萬元。其後,張某將該餐廳訴至法院,法院作出判決,餐廳賠償張某車輛修理費、拖車費等共計4.2萬餘元。
案例二:黃某是一汽修商家的員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客戶轎車倒車時,剎車錯踩油門,將人行道正常行走的被害人趙某碾軋,致趙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認定,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由於監管難度較大,且缺乏行業自律,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的現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引發的各類事故也時有發生,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無證『代客泊車』安全隱患多
『代客泊車』是商家為方便客人,在提供主要服務的同時提供免費附隨的服務,以達到既方便客戶又吸引客源的雙贏目的。但是在實際生活中,相當部分餐飲、娛樂、汽修、洗車等場所的『代客泊車』業務存在無證駕駛的安全隱患。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涉及各方均受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而車主因車輛受損也會被扣留協助調查,還要承受『意外』損失。加之隨即產生的各種紛爭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代客泊車』為何事故頻發
(一)服務商家及車主均存在僥幸心理。
對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服務商家及車主存在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對『代客泊車』,服務行業中各家各有做法,沒有形成系統的管理模式,尤其是小型洗車行、修車行等袖珍商家,存在泊車員無證駕駛的情況更為嚴重。商家對僱員無證『代客泊車』產生事故可能承擔的責任缺乏清醒的認識,加之存在僥幸心理,往往對泊車人員沒有嚴格的條件要求。而無駕照的僱員認為僅僅是在短距離短時間內挪下車,對無證駕駛後果缺乏正確判斷,放任自己無證駕駛,成為交通事故的隱患。
車主的疏忽大意也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此類行為。日常生活中,車主為不耽誤時間,常常把車鑰匙交給服務商家便離開,並不過問泊車人員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忽視了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背後隱藏的糾紛和風險,其本身沒有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因此,顧客的疏忽,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商家的不規范行為。
(二)監管存在薄弱環節。
由於法律法規的欠缺與業內規范的不健全,使交管等職能部門對『代客泊車』的管理監督缺失。首先,商家對於員工的招聘是企業行為,職能部門很難乾涉,且對商家提供的泊車人員是否都有駕駛證很難確認;其次,『代客泊車』發生地點往往都是非主要交通乾道,不是在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道路上,發生事故後,一般情況下都當成非道路交通事故進行協調處理,在責任認定上很難根據規章制度來進行,職能部門也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管理監督存在薄弱環節。
社會應進一步加強監管
(一)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提高安全責任意識。
社會各界應繼續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通過肇事典型案例警示(包括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分配、責任承擔等)和創新宣傳方式,不斷提高全社會尤其是餐飲、娛樂、汽修、洗車等服務行業的交通安全意識,以實現服務商家有意識規范『代客泊車』服務,泊車人員主動拒絕無證駕駛,被服務方車主對無證駕駛人『代客泊車』拒絕服務的效果。
(二)內部規范和外部監督雙管齊下。
商家應加強自律,主動加強內部管理,服務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也應及時對『代客泊車』行為進行指導規范,如可設專人對服務車輛及車鑰匙進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在營業場所醒目處公示泊車人員的照片、駕駛資格與駕齡,明確泊車員職責及違
反管理制度的責任承擔等。與此同時,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完善電話、網絡舉報等制度,報紙、電視臺等輿論媒體應加大對無駕駛資格『代客泊車』的曝光力度。
(三)行政主管部門也要加強監管和服務。
當前,交管等職能部門可對轄區服務場所的『代客泊車』服務進行統一摸底,根據調查結果,開展集中整治。同時,可從行業許可、資格審查、變更備案等方面,對商家聘用『代客泊車』駕駛員的行為進行管理,並加強相關培訓,排除安全隱患,最大程度上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