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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是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據統計,截至2011年6月底,全市登記在冊的流動人口已達到374萬人,且數量不斷增大。流動人口的迅猛增加,爲我市的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給社會建設和管理帶來了挑戰和壓力。黨的十七大強調要“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加強推進以改善民生爲重點的社會建設”。《中共杭州市委關於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文明水平的決定》也提出,要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作爲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任務。因此,迫切需要從我市實際出發,制定一部具有杭州特色、有操作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貫徹以人爲本,服務爲先理念,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
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十分重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立法工作,於2010年9月專門成立了立法調研小組,組織起草《杭州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1年10月,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請的《條例(草案)》的議案;12月,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2012年3月31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了《條例》,由市人大常委會公佈後於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着杭州從立法層面爲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供了更爲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分總則、居住和信息管理、權益、服務和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權益、服務和保障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建立服務管理機構明確工作職責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是一項龐大、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不僅是治安和戶籍管理問題,更多的是社會、經濟和城市發展問題,涉及政府各個職能部門。《條例》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實際以及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新特點、新問題,建立了與新形勢要求相適應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制。要求“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委員會履行“貫徹執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各項制度、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考覈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指導協調整合相關部門信息資源,建立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全面掌握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情況和動態信息”等職責。
實行居住登記制度細化申領條件
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我省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居住證分爲《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條例》在省條例的基礎上,對居住在我市市區的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管理,要求流動人口應當辦理居住登記,並細化了申領《浙江省居住證》的條件。流動人口同時符合“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在本市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年以上”、“無違法生育子女行爲”、“無犯罪記錄”七項條件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但榮獲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經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可以不受有關條件限制。爲了加強對居住證的管理,《條例》建立了科學的居住證退出機制。有已不具備“無違法生育子女行爲”、“無犯罪記錄”情形之一的,或者“離開居住地,且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已經發放的《浙江省居住證》。
圍繞“八個有”目標保障合法權益
流動人口除履行必要的義務外,還可以享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待遇等權利。《條例》圍繞杭州市委市政府強調的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醫療、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組織的“八個有”目標,梳理了流動人口在杭州市區應當和能夠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設權益專章,從流動人口、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三個層次對所有流動人口所應當享有的權益和公共服務進行了規定。在《浙江省居住證》和常住戶口的銜接上,《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作了規定,“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的或者具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以及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爲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條例》又專設服務和保障一章,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的權益保障機制、社會保障體系和公共服務網絡,在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公用設施、制定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義務教育、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法律服務等公共政策時,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並規定了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從而達到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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