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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報道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兩傷,在被告人沒賠償的情況下,河南省陝縣人民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餘萬元”爲重要依據,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書。
11日,三門峽市檢察院對外透露,目前,“眼花法官”水濤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已被批准逮捕。此前,陝縣法院負責本案的法官水濤說,認定被告人積極賠償,是因爲負責審理該案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提供了“賠償證明”。在該“賠償證明”裏,對於被告人是否做出賠償,是這樣表述的:“據被告人稱:能夠及時賠付賠償款近90萬元。”湖濱區法院後川法庭庭長翟二民解釋:證明開得不夠嚴謹,但並沒有被告人已經做出賠償的意思。然而,在判決中,陝縣法院以湖濱區法院出具的“賠償證明”爲依據,把被告人“能夠賠付”,改爲被告人“積極賠償”。對此,水濤表示,判決和事實不符,主要是因爲湖濱區法院提供的“賠償證明”表述含糊,而當時他“眼花”,才判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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