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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莊的高先生夜間行駛在高速路上,因身體不適在服務區睡了一覺,第二天下高速時被要求繳納385元的“超時費”。工作人員稱,車在同一條高速線路上停留超過12小時,均要繳納“超時費”,這是爲了打擊逃費所制定的措施。湖南等地也有類似規定。
關於“超時費”,一直以來,被解釋爲是爲了防止司機“換卡逃費”,並強調司機只要出具休息區住宿或餐飲等消費證明,就可免交,希望公衆不要誤解云云。
有兩點疑問待解:其一,車裏也能睡覺,不一定非要去服務站休息。必須出示證明才能免交,其實質就是要麼消費要麼“超時”,即變相的強迫消費;其二,打擊“換卡逃費”,是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職責而不是司機的問題。讓司機自證清白,就是在搞“有罪推定”和舉證倒置。
所謂“超時費”更大的影響還在於危及行車安全。司機在行車過程中感覺疲勞,在服務區休息一下,作爲一種理性的行車方式理應得到鼓勵。如果一邊鼓勵司機不要疲勞駕駛,一邊要求司機要麼繳費要麼消費,那就是在催生疲勞駕駛。
高速公路是一項公共產品,社會上對其收費範圍、標準已經有所議論,而“超時費”更是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這項爲了管理方便,而將過多的責任強加給司機,甚至影響交通安全的規定,還是儘快取消爲好。 □郭遇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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