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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軍(化名)是馬鞍山一家單位的老職工了,爲了能讓女兒阿桃(化名)順利就業,阿軍選擇了提前回家,將崗位讓了出來。用人單位人性化處理,接納了阿桃。
18歲就步入工作崗位的阿桃,在這家單位一干就是五年。近年,阿桃認爲,自己每個月只拿560元,工資低不說,所在的清潔工崗位服務對象都是些孤寡老人,覺得非常壓抑。有了這樣的想法,阿桃出現了上下班不按時、離職不打招呼等現象。
2010年6月30日,爲健全企業內部管理,用人單位提出與阿桃解除勞動關係。阿桃則表現釋然,不過,她提出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但一拖9個月。直到2011年4月1日,阿桃纔拿到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這讓阿桃很糾結。
原來,在辦理失業補償金時,阿桃被告知解除合同時間與出具證明的時間不相符合,時間不好計算就無法領取失業補償金。阿桃向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過馬鞍山市勞動爭議衝裁委裁決後,勞動仲裁委支持了阿桃的合法權益。然而用人單位認爲是阿桃遲到早退又曠工,有過錯在先,不服從裁決。
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用人單位支付給阿桃經濟補償金和失業金損失。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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