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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武冠
今日論衡
之媒體視點
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在哪裡呢?在筆者研究看來,主要存在三大困難:一是統計困難,即統計官員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困難。因為通常官員的收入分成工資收入、相關福利與灰色收入兩大塊,工資收入與相關福利一般受到單位規定約束,但是灰色收入這一塊就很難統計出來了,而灰色收入恰恰又是工資收入的很多倍。二是折算困難,貪官接受的贓物有時可能比現款的金額還大很多,這些贓物包括文物古董、玉器金銀、名煙名表,等等。三是監控困難,貪官的很多灰色收入並不進入本人合法擁有的銀行賬戶,即使進入也不是以自己的名字立賬。
因而,需從多個方面打開官員財產申報工作的死結。
首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其實,我國近些年來已經出臺了各種要求官員財產申報的規定,但那些都僅僅是政策,不是法律,不足以威懾貪官污吏。我國反腐法律規定既不完善也不系統,比如,在查處貪官污吏的財產收入時,貪污和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然而,來源不明的財產只能判處貪官不超過10年的刑期,這一條就讓很多貪官僥幸免死。因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通常由被告自己解釋財產來源,加上官員財產透明不足,被告官員往往以『不知道、忘記了』等詞匯搪塞了事,公訴方在無法證實其資金來源性質時,立法機關只能把刑罰的幅度定得較低以免錯判。
其二,建立按『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機制。前面所說的貪官收入折算所遇到的三大困難中最核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官員的收入無法在稅收系統裡體現出來,所以很多貪官的出逃都是毫無先兆的。如果建立一套涵蓋金融、公安、民政、稅務、工商、社保和住房等部門的全國統一信息網絡,讓管理部門針對官員等用戶的不同重要性分等級管理,分權限管理,那麼,監察、紀檢部門甚至普通老百姓就都可以根據信息主管部門的授權監督官員了。
其三,完善與稅務機制相配套的制度與措施。在建立一套公民信用保障系統的基礎上,要求每一個公民在任何一家金融機構開設任何賬戶時都必須使用實名,所有的金融交易也必須使用實名並將資金用途等信息記錄在案,大額調用資金受到應有監管,取締超過1000元以上的現金交易。為了規避貪官將財產贈予他人,還必須制定與金融實名制相應的配套制度,如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等。規定超過一定限額的捐贈都必須征稅,或者遺產稅或者贈與稅。通過杜絕法律漏洞杜絕官員財產的地下轉移。
另外,還應將財產公布與更多實際需求結合起來,獎廉懲貪,比如,將官員財產公布與各種選拔、任免、工作考核等等結合起來;完善公眾與社會的監督方式途徑,保護和獎勵合理舉報者。
從多方因素綜合起來看,我國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還需要做很多工作。從樂觀角度估計來看,至少還需要10年時間;但是如果政府具備足夠強大的反腐決心,貫徹這項制度也許指日可待。 (摘編自5月15日《學習時報》)
仲武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