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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宇傑(資料照片)
據《法制晚報》報道15日上午,中央民族歌舞團原團長貝宇傑因貪污、受賄兩項罪名,被北京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據了解,貝宇傑被認定私吞騰格爾等演員的勞務費9萬元,同時在歌舞團招標過程中,收受企業賄賂31萬元。
現年57歲的貝宇傑從2003年8月開始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團長。
根據公開的資料顯示,在案發前,貝宇傑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黨委書記、團長,是國家一級演奏員,中國音樂家協會會員,中國演出家協會理事,中國音協民族管樂研究會會長,中國民族管弦樂學會常務理事。
海淀檢察院因接到舉報,對貝宇傑受賄30萬元進行刑事偵查,在偵查中發現了貝宇傑受賄及貪污的犯罪事實。檢方指控,貝宇傑從2003年8月開始,擔任中央民族歌舞團團長。中央民族歌舞團是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所辦的國有事業單位。貝宇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9萬元,並兩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31萬元。
庭審時,貝宇傑對指控予以否認,表示30多萬元已悉數退還,9萬元的演出費是私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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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對貪污罪的指控
2005年,甘肅省慶陽市舉辦香包民俗文化節。時任慶陽市委書記的黃某與貝宇傑聯系,希望邀請中央民族歌舞團參加此次演出。貝宇傑同意了此事,安排業務處工作人員紮某組織帶隊參加演出。
2005年5月23日,慶陽市向貝宇傑提供的他個人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賬戶匯款9萬元,作為中央民族歌舞團此次演出的演員勞務費。
2005年6月,中央民族歌舞團的李衛紅、阿幼朵、騰格爾、吳彤等四位演員,參加了慶陽市香包民俗文化節的演出。貝宇傑將該筆9萬元的演員勞務費侵吞,未向團裡上交,也未向團裡的工作人員下發。
檢方對受賄罪的指控
2006年,中央民族歌舞團業務排演樓舞臺機械工程公開招標,浙江大豐實業有限公司中標了該項目。2007年初,貝宇傑接受該公司負責該項目的銷售部副經理許某邀請吃飯,飯後收受許某給予的30萬元。
2010年10月,浙江大豐實業有限公司的業務員王某得知貝宇傑的兒子將舉辦婚禮,送給貝宇傑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