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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您是否受到過保險公司銷售電話頻繁騷擾?今後,這種情況將出現改觀。近日,保監會在官方網站公佈了《人身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保險公司應當使用專業技術設備進行電話銷售,建立客戶名單使用的管控流程,設置撥打的時間範圍。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
長期人身險應當約定猶豫期
對於公衆關注的熱點問題,徵求意見稿進行了明示,如保險公司開發的激活註冊式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不得少於7天;個人長期人身保險,應當在保險條款中約定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不少於10日)。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保單工本費以外,應當退還投保人已交納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行爲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徵求建議稿特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使用專業技術設備進行電話銷售,建立客戶名單使用的管控流程,設置撥打的時間範圍。對明確拒絕接受電話銷售的客戶,應錄入禁止撥打名單,6個月內不得再次撥打。保險機構如違反銷售管理規定,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保險機構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投連險應進行風險測評
徵求建議稿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資連結保險、變額年金保險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此類產品銷售給具有相應承受能力的客戶。保險銷售人員銷售投資連結保險、變額年金保險時,應當與客戶共同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及相關風險認知、承受能力的分析,並將測評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保險公司應將客戶風險測評意見,作爲承保資料予以留存保管。
此外,保險公司通過銀行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和變額年金保險的,應當限制在銀行理財中心和理財櫃等專門區域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檯銷售。
銷售誤導兩次取消執業資格
對於時常被詬病的銷售誤導問題,徵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誤導行爲:片面或不完整地描述保險產品的特徵及其內容,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將保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混淆,或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不當類比;將保險產品中的非保證利益當作保證利益進行宣傳;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做出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範圍的描述或承諾;以不實或虛假的保險產品稅收優惠利益對客戶進行不當宣傳;以不實或虛假身份誤導客戶,進行保險銷售活動;以捏造、散佈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擾亂保險市場秩序;承諾給予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外的利益等。
同一銷售人員被保監會、其他外部機構或保險機構查實存在兩次或以上銷售誤導的,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委託其開展業務,取消其執業資格。由於銷售誤導被保險公司清退的,應當在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公佈其姓名及資格證書編號,其他保險公司也不得爲其辦理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