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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剛滿18週歲的一名男青年,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懸掛牌照的汽車,在南京路遇到交警攔截時,駕車瘋狂逃竄。瞬間,一名交警被撞昏,四輛汽車被撞壞。昨天,該青年在本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
法官宣佈開庭後,公訴人對劉某進行了訊問。據劉某交代,他沒有駕駛證,但已駕車兩年了。2011年11月23日凌晨,他駕駛朋友的未懸掛牌照的豐田銳志汽車,接該朋友的母親去醫院。7時,辦完事後,他駕駛汽車行駛至和平區營口道與南京路交口時,遇到兩名交警攔截,他減慢了行車速度。這時,交警讓劉某將車停在路旁,但他並沒有要接受檢查的意思。無奈之下,一名交警將手伸進車內,欲阻止劉某繼續前行。爲了逃走,劉某猛踩油門衝了出去,慌忙中與一輛皇冠汽車發生刮蹭,向左打輪後,他駕車在路口來了一個一百多度的大轉彎,站在該路口附近的一名交警見狀進行攔截。沒想到,劉某駕車向其身上撞去。證人證言表明,汽車正撞在這名交警的肚子上。被撞交警站起來欲追趕劉某,但很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了。這時的劉某已經完全失去了理智,他駕車先後撞上了一輛榮威汽車和一輛出租車。最後,駕車逃逸至南京路與長沙路交口時,與一輛正在行駛的公交車撞在一起。見已無駕車逃走的可能,劉某打開車門,逃之夭夭。
當天,警方在王頂堤某KTV將劉某抓獲歸案。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被撞汽車司機的證言。雖然盡力爲自己辯解,但劉某最後還是承認了錯誤,並表示願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讓人不解的是,他仍然不知道駕駛“未懸掛牌照的汽車”是一種違法行爲。本案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劉某無證駕車,並故意駕車撞人、撞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觸犯了我國《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劉某的律師表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劉某犯的應該是妨害公務罪。公訴人反駁道,劉某無證駕車,在車輛、人流密集的路口突然加速,造成交警受傷,多輛汽車被撞。據悉,法庭將擇期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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