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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金融消費日益豐富,相關糾紛也隨之增加。資料圖片
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金融消費走進了民眾的日常生活之中,消費形式從單一的銀行存款向支付、理財、融資等交易延伸,與此同時相關糾紛不斷增加。
日前,上海人大常委會舉行『人大網議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法學學者、消費者協會人士,就『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這一議題進行了討論。
糾紛一發難維權
金融消費糾紛不僅在增多,而且一旦產生,消費者往往難以維權。
上海市人大代表、市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顧肖榮表示:『金融消費者之所以維權困難,關鍵原因在於與金融機構相比,消費者處於明顯的弱勢地位。』
他舉例說,比如消費者購買基金,是經過他自己的同意,也在合同上簽了字。而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對於金融機構,一般老百姓很難找出專業的相關證據,難以提出異議。消費者雖然心裡極度郁悶,但因為維權之路難走,只能自認倒霉。
如果遭遇金融類侵權事件,消費者應如何正確應對?顧肖榮說,目前我國的『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都已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消費者可以等待它們公布具體的電話和地址。如果現在就需要開始維權,可以先去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諮詢相關事宜。
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短板
在談及我國政府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立法工作時,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主任厲明介紹道,政府已經做了一系列工作,如銀監會在公平對待消費者方面,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法規和指引,2009年4月的《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7月的《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此外,銀行業協會頒布了一系列自律公約和服務規范,督促金融機構制定行內標准等。
『但是,立法工作離金融消費者的期望還存在一段距離。』厲明說,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尚無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特別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針對一般商品和服務消費過程中如何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律,適用於金融消費者則顯得『不合體』。
二是保護消費者的金融類法律數量少且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雖有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權益的規定,但沒有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特別規定。
三是效力層次較低,影響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使,對政府機構的執法也產生了影響。金融消費者往往直接訴諸司法途徑或一般性行業的消費者保護機制,極易激化雙方的對抗,無助於糾紛的圓滿解決。
消費者應多長一個心眼
當談及對於國內金融消費者的建議和提醒時,上海市消保委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唐健盛表示:
首先,要搞清自己購買的是什麼金融產品。大家對股票、期貨等金融產品很熟悉,但對集合投資計劃等新產品,可能難以准確了解。它種類繁多,而且歸於不同部門監管。
其次,要知曉金融產品的風險。很多金融機構在產品營銷時,突出收益,對風險避而不談。但合同中收益條款又很少,甚至沒有,而風險條款則長篇累牘。很少金融機構會將風險主動告知,只有靠消費者多長個心眼,主動去問。
第三,消費者不要看了合同馬上就簽,最好回去先仔細琢磨,不懂的再找專業人士詢問。
金融消費糾紛逐年遞增
2011年『3·15』的前夕,金融維權律師、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開設了一個名為『張遠忠金融網』的金融維權網站,公布了他所代理的一批金融理財產品維權的案例,涉及中信銀行、恆生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的多款理財產品。
『我這樣做,實屬無奈之舉。』張遠忠表示,相對於『財大氣粗』的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的力量顯得非常薄弱,投資人只有更多、更大地發出自己的聲音,纔有可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他希望通過開設網站,曬出案例,借助輿論的力量向有關金融機構施壓,以幫助被侵權的金融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近些年,保險合同玩文字游戲,高投保、低賠償;銀行推廣理財產品時,吹得天花亂墜,只談甚至誇大收益,避談投資風險;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各種騷擾電話、短信接踵而至……
廣大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之時,遭遇各種『坑爹』事,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也呈現逐年增加的態勢。
據相關統計數據,目前我國銀行業的收費項目高達3000多種,在7年左右時間內增加了10倍之多。林林總總、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在不斷增加,招致了消費者的眾多不滿。
今年2月10日,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對外發布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希望約束銀行的不合理收費行為。但有專家認為,僅靠出臺以《辦法》為代表的法律法規,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銀行不合理收費的問題。
除了令人詬病的收費問題之外,對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訴是另一個眾矢之的。產品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風險提示不到位等,都是消費者不滿情緒爆發的導火線。
實際上,一旦銀行理財產品信息的披露缺乏完整性、准確度和及時性,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就不能被滿足。這樣不僅難以引導消費者正確選擇,反而會使消費者誤入歧途,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