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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車輛被扣押而產生的存車費、拖車費等相關費用,應由誰來“埋單”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日前,本市一車主即爲此起訴交管部門,和平區法院法官依據今年1月實施的《行政強制執行法》進行釋法後,交管部門主動將這筆費用返還車主。
今年3月11日晚,單某駕車行至本市南京路與營口道交口處時被交警攔截,交警以該車涉嫌使用僞造、變造汽車牌照爲由,對車輛進行扣押,並出具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問題解決後,交管部門解除了強制措施,單某隨即到停車場取車。其間,停車場的管理人員告知單某必須繳納拖車費和停車費方可取車,單某無奈照辦。隨後,單某提出,2012年1月實施的《行政強制執行法》第26條明確規定“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據此,單某將交管部門告上法庭,要求賠付其存車費240元和拖車費100元。
和平區法院接案後,行政庭審判人員向當事人耐心、細緻地講明瞭上述法律規定,交管部門遂將拖車費和保管費主動給付單某,案件圓滿解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尹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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